本文圍繞政府采購公開招標中同品牌投標人條款適用問題,以具體案例切入,結合法規分析不同觀點,探討中標結果無效后能否重新確定推薦資格。文章建議,為實現處理結果的統一性,應明確處理相關問題的法律依據。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中心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一批儀器設備,評標方法為綜合評分法,招標文件明確該項目核心產品為α,同時,招標文件第四篇明確規定“同一合同項(包)下為單一品目或非單一品目核心產品品牌的貨物采購招標中,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最終,參與該項目并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共有5家,評審后得分次序為A、B、C、D、E,其中有A、B、C提供的α產品為同一品牌,不存在評審得分相同的情形。評標委員會最終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依次為 A、D、E,最終確定供應商A為中標供應商。該項目公布結果后,投標人B依法提出質疑、投訴,認為中標人A響應的產品不滿足作為評審因素的重要參數要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二
涉及的法律法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三
觀點展示與辨析
假設該投訴事項成立,中標人A因為提供虛假材料而被確認中標結果無效,投訴人B作為其他同品牌的投標人能否成為中標候選人?
一種觀點認為,投訴人B不能作為中標候選人。參與本項目投標的五家供應商均通過了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供應商A因為提供虛假材料而被確認中標結果無效,而并非投標無效,提供相同品牌的供應商A、B、C應按一家投標人計算。同時,本項目依法評審后,供應商A獲得了中標人推薦資格,根據要求,其他同品牌投標人B、C不能作為中標候選人。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按照這一規定,假設該項目在投訴處理階段并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根據認定中標結果無效后,此時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僅有D、E兩名。同品牌投標人中,供應商A已經因違法行為被確定中標結果無效,供應商B得分高于中標候選人及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且投標行為并無過錯,卻無法被確定為中標供應商對其并不公平。供應商A、B、C所代表的核心產品的品牌也并未在項目中實現充分競爭。此外,投訴人B也仍可能以自身權益受損為由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另一種觀點認為,投訴人B能作為中標候選人。依據招標文件及財政部令第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的前提是已經確定了中標人推薦資格。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核心產品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需滿足以下條件: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以及評審后得分最高。該項目供應商A針對評審因素要求虛假響應,其實際評審得分不一定為同品牌投標人中的最高分。但供應商A已因為提供虛假材料而被確定中標結果無效,重新計算供應商A的評審得分已無意義。因此,供應商A并非同品牌投標人中評審得分最高的,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及上述法律規定,在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同品牌供應商B、C中,按照評審得分最高的原則重新確定供應商B的中標人推薦資格,此后,其他同品牌投標人才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兩種觀點的差異在于,同品牌投標人的中標結果被確認無效后,是否重新確定中標人推薦資格。
四
案情變型與辨析
又假設某非單一品目產品采購項目中,共有五家供應商參與投標,評審得分次序為A、B、C、D、E。其中供應商C投標前經過市場調查后,聯合供應商B一同參與投標。供應商B的核心產品與供應商A的品牌一致,但是提供虛假材料參與投標,并報低價。B成為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標人A不再作為中標候選人。具有競爭力的供應商A因為核心產品品牌相同而被人為排斥出中標候選人隊伍。B成為中標供應商后,供應商C再提起投訴,說B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以此達到排斥其他品牌,獲得采購合同的目的。
按照第一種觀點,在串通行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供應商C確有可能通過此種方式達到排斥其他有力競爭對手或品牌的目的,破壞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有序性。但是按照第二種觀點,無論供應商B是資格條件、實質性條件還是評審因素造假,都將重新確定中標人推薦資格,供應商A將作為中標候選人參與競爭,由采購人確定中標供應商,促進采購項目實現多品牌有效競爭。
五
總結
綜上,筆者認為,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考慮,第二種觀點的處理方式更為合理。但同品牌投標人的中標結果被確認無效后,在明確規定了“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且評審已經結束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重新確定中標人推薦資格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規定仍然可能造成相關部門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產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對同一問題處理的結果也會大相徑庭。因此,為實現處理結果上的統一性,讓當事人在每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應明確處理相關問題的法律依據。針對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可以增加重新確定中標人推薦資格的例外情形,例如,“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的投標人具有不應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或不應為評審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等影響評審公平、公正情形的,應重新確定中標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