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內容如下:
1、第三章磋商內容及要求“二技術和服務要求8、人員要求(1)按采購人要求派遣至少2名有測繪資格或巖土工程專業的人員勘察現場,項目團隊成員不得少于 4 人;項目負責人具有測繪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更正為“8、人員要求(1)按采購人要求派遣至少2名有測繪資格或巖土工程專業的人員勘察現場,項目團隊成員不得少于 4 人;項目負責人具有巖土類專業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2、第二章競爭性磋商須知前附表3:磋商規則、評審標準“2、技術部分評分第10點:供應商擬派本項目項目負責人具有測繪中級工程師職稱的得 2 分;具有測繪高級(含以上級)工程師職稱的得 4分;注:須提供清晰有效的證書復印件及 供應商為其在本單位繳納社保的近六個月中(不含投標截止當月)任意一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分。(滿分4分)”更正為“供應商擬派本項目項目負責人具有巖土類專業中級工程師職稱的得 2 分;具有巖土類專業高級(含以上級)工程師職稱的得 4分;注:須提供清晰有效的證書復印件及 供應商為其在本單位繳納社保的近六個月中(不含投標截止當月)任意一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分。(滿分4分)”
3、本更正公告內容與競爭性磋商文件有不一致之處的,以本更正公告內容為準。其余內容不變。